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做好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公消[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GB4351-2005)和《推车式灭火器》(GB81090-2005)已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根据新标准对原灭火器型式认可规则进行了改版并实施了新版规则下的灭火器型式认可换证工作,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注销了老版证书信息,公布了按新版规则获得灭火器型式认可证书的企业产品信息。为进一步做好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灭火器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普查。对未获新版规则下的灭火器型式认可证书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律予以查处。同时,要做好对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把好源头关。
二、加强对建筑工程灭火器选用的验收工作。各地要切实将建筑工程灭火器的选用作为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内容。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灭火器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核查,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和内部装修工程所选用的灭火器产品质量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要求,切实把好灭火器的选用关。
三、做好灭火器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近年来,部分地区出台了有关灭火器维修条件方面的地方标准,对规范本地区灭火器维修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确保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统一,各地要将当地的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进行认真对照,抓紧对地方标准中不符合或低于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修订,确保标准之间的协调统一。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